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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(试行)》 规定婴幼儿游泳扬所必配温湿度计

6月12日,青岛市卫生局转发《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(试行)》的通知,通知要求,婴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体温计 、空气温湿度计、pH值计、水温度计等设备。室温宜为26℃~28℃,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,体温超过37℃不得入水。另外,在婴幼儿游泳场所的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,不得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。(来源:半岛网-城市信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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